第一条 为贯彻依法治校精神,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处理学校各类法律事务,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基本法律和《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河南财经政法大学www. 57365.com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学校及校属单位对内对外处理涉及学校利益的法律事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法律事务包括涉及学校利益的诉讼法律事务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一)诉讼法律事务是指学校作为诉讼主体之一的民事、行政诉讼等法律事务。
(二)非诉讼法律事务是指能够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不通过诉讼方式处理的事务。包括无争议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和有争议的非诉讼法律事务两类。
无争议的非诉讼法律事务是指不存在权益争议情况下,为确认、确立某种法律关系,实现某种权利而发生的法律事务。如出具法律意见书、合同审查与评估、对外协商与谈判、对外合作办学、追索债款债物、请求赔偿、在媒体公开对某一事件发表声明等。
有争议的非诉讼法律事务是指虽已发生权益纠纷,但不通过诉讼方式,只在当事人之间通过调解、仲裁等诉讼外的方式解决的法律事务。如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仲裁、劳动仲裁、人事仲裁、行政申诉、行政听证、行政复议、调解、和解等。
第四条 www. 57365.com理原则
(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二)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节约成本的原则。
第五条 凡以学校或校属单位名义处理诉讼法律事务和非诉讼法律事务,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呈报。法律事务发生后,承办单位须如实填写《河南财经政法大学www. 57365.com理呈报表》,并附基本材料,交www. 57365.com。对于诉讼(含民事、行政诉讼)、仲裁(含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仲裁、劳动仲裁、人事仲裁)、行政听证与复议(含教育、劳动、人事、环保、消防、城管、卫生防疫、工商、出版、税务、物价、审计、国土、规划等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引起的行政听证与复议)等事务,承办单位必须在法定时效(或期限)的三分之一以内呈报。
(二)立案(立项)。www. 57365.com对呈报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认为符合立案(立项)条件的,报请校领导批准后立案(立项)。
(三)材料收集与整理。承办单位全面、客观地收集与整理可以证明(说明)该项法律事务全部事实的请批件、上级批复、会议(会谈)纪要、合同文本、备忘录、文书、电报、传真、函件、图表、凭证、单据、发票、音像资料、照片、媒体资料、网上资料、文字笔录、物品、经办人和知情人联系方式与相关证件等,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文件依据,交www. 57365.com。www. 57365.com收到材料时,必须向报送材料的承办单位出具收据。
对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对外合作办学等非诉讼法律事务,www. 57365.com根据校领导要求应积极协助承办单位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与法律、法规、文件。
(四)论证汇报。www. 57365.com对已有材料进行分析研究,必要时组织学校法律专家进行会审论证,综合法律专家意见就该项法律事务的处理提出初步方案,经承办单位认可后,会同承办单位向分管校领导汇报。www. 57365.com和承办单位对处理方案有分歧时,双方应当共同向校领导汇报。
校长或者分管校领导认为某项法律事务的处理方案需要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的,由www. 57365.com会同承办单位向校长办公会汇报。
(五)处理。www. 57365.com根据校领导批准的www. 57365.com理方案,依法组织承办单位及有关人员处理法律事务。
涉及承办单位业务与相关政策、法规的文书(文本)由承办单位起草,承办单位必须准确理解和适用相关政策与法律、法规,出具有关书面说明,并对文书(文本)条款及书面说明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www. 57365.com与承办单位对相关政策与法律、法规的理解发生分歧时,双方应当认真听取对方的意见,平等讨论和交流,力求形成共识;必要时,可以共同到相关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咨询。
www. 57365.com根据国家基本法律及《教育法》、《劳动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审查文书(文本)条款的完备性、表述的准确性及合法性;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仲裁法》、《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代理学校参加诉讼、仲裁、调解和申请行政复议等活动。
根据需要,www. 57365.com邀请学校法律专家参加涉及学校的重大涉法涉诉案件的处理,参加拟以学校名义签约的重大项目的谈判,协助学校审查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书。
(六)总结与归档。每一件www. 57365.com理完毕后15个工作日以内,www. 57365.com应当对处理情况作出书面总结。www. 57365.com理完毕后一年内,www. 57365.com负责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移交学校档案室。
第六条 法律事务立案(立项)后,在处理完毕以前,承办单位应于每个月初前5日内将上月www. 57365.com理的进展情况定期向www. 57365.com通报,并报送新收集的有关材料。
www. 57365.com应建立www. 57365.com理台帐制度,于每季度末向校长办公会汇报上个季度全校法律事务的处理情况。必要时,根据校领导指示,向全校通报有关法律事务的处理情况。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校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www. 57365.com负责解释。
附件:河南财经政法大学www. 57365.com理呈报表
2011年4月20日